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建設工程造價,維護建設工程各方的合法權益,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實施與控制,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交通、水利、電力等工程的造價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籌建到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所需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 鹽城市城鄉建設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鹽城市工程造價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造價處)具體負責本市建設工程造價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負責對各縣(市、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條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建設工程造價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建設工程計價管理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計價是指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確定與控制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編制和審核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
(二)約定和調整合同價款;
(三)實施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價款;
(四)辦理工程索賠與變更簽證、工程結算和決算;
(五)處理建設工程造價爭議和進行建設工程造價鑒定;
(六)與建設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所使用的各類規范、標準、定額、造價信息以及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等。
第八條 市造價處對在本市使用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實施統一管理,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需要適時補充調整。
第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投資估算。投資估算應當參照投資估算指標等相關計價依據并參考建設期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編制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并按照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編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應當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根據概算指標、概算定額等相關計價依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并按照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三)建設工程實施階段應當編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應當在設計概算范圍內,根據經審定的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工程定額、計價規范等相關的計價依據,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確定;
(四)建設項目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或者標底應當根據經審定的施工圖、招標文件、工程定額、計價規范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指導價等相關計價依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機構編制并經建設單位認可,具備自行組織招標條件的建設單位也可以自行編制確定;
(五)投標報價應當依據施工圖、招標文件、施工組織設計、企業定額或者相關定額,并考慮市場環境、生產要素價格等變化,由投標企業自主編制確定且不得低于企業成本;
(六)工程結算應當依據建設項目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等發包人、承包人認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經發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審核后確定;
(七)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財務決算的規定編制。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企業自主報價和市場競爭形成。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額方式計價。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
第十一條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采用招標方式發包的,應當編制招標控制價。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控制價發給投標人的3天內,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市造價處備查。
第十二條 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應當自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施工合同副本同時報送市造價處備案。
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約定的工程價款、工期、工程質量等實質性內容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應當將變更的內容按照前款規定報送原單位備案。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為不可競爭費用。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列入合同價款,由承包人專項用于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職工健康生活所需。為保證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落實到位、?顚S,該費用實行單項工程考評制度。市造價處牽頭負責市區建設工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率的考評與核定工作;各縣(市)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所有建設工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率的考評與核定工作。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竣工結算辦理完畢30日內,發包人應將竣工結算書等相關資料報送市造價處備案?⒐そY算書應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的必備登記資料。
第十五條 市造價處應根據國家、省相關規定,做好建設工程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項目的補充計價子目的編制工作。因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的特殊性,已編制的計價子目缺項的,由施工單位申報,市造價處牽頭相關單位編制一次性補充計價子目,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
第十六條 市造價處應建立完整的工程造價信息數據庫,定期測算發布建設工程造價指標、指數和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費用的市場價格信息。其市場價格信息作為編制招標控制價和發、承包雙方結算的依據。
第十七條 市造價處應及時發布建設工程材料價格指導價、信息價、周轉材料、人工消耗量等信息,加強服務平臺和載體的權威性、指導性、實用性、服務性。
第十八條發、承包雙方發生工程造價合同糾紛時,應通過下列辦法解決:(1)雙方協商;(2)提請調解,市造價處負責調解工程造價問題;(3)按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章 執業和從業管理
第十九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企業和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誠信執業和從業。
第二十條 在鹽城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登陸“江蘇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報,并將書面資料報市造價處初審后網上提交省造價總站復核。
第二十一條 鹽城市市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入鹽城市行政區域內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登陸“江蘇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報,由市造價處網上辦理單項業務備案。
第二十二條 領取備案證明的外市咨詢企業應自覺接受當地造價管理部門的日常管理和質量監督。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服務時限和服務質量應控制在合理幅度范圍內。市(縣、區)造價管理機構定期在造價信息刊物和網站上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招標控制價、中標價、結算價,接受社會監督。當發承包雙方或一方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工程造價文件有異議,可向市造價處申請投訴,市造價處按GB50500—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咨詢服務收費須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必須統一使用江蘇省住建廳、江蘇省工商局制定的《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由承擔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并加蓋從業印章和企業公章。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還應加蓋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制的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有關部門建立的造價咨詢企業備選庫可從省造價協會信用等級評定的“AA”以上級和市政府涉企中介機構信用評價“三星級”以上造價咨詢企業中擇優錄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依據《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相關條款處罰。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 4月1日起施行。